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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僱用關係存在之訴

確認僱用關係存在之訴

在勞資爭議中,經常見到「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也就是「資方」認為雙方已經不存在任何僱傭關係了,也許是勞方「自願離職」、「依法解僱」或已經「合法資遣」等等。

當然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定是勞方,此次IBM面臨的正是勞方認為自己並非「自願離職」。一旦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那麼勞方當然即可復職並且得到應領取的薪資並加計利息。 

這個事件引起注意的主要有二點:「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較少發生在外商公司,原因在於外商公司通常嚴謹遵守當地法令,包括勞工相關法令,採取合法資遣勞方,並不吝於支付資遣費;其次就是該外商竟是名聞全球的IBM,多年以來保持最佳企業雇主的身分,況且在台歷史久遠,不應該不了解台灣勞工權益相關法令。

崴亞風險咨詢顧問公司黃志明執行董事指出,這個事件是典型可以提起「僱傭行為的賠償請求」,英文稱EPL(Employment-related Practice Liability)ClaimsEPL正是啓動董監事責任保險的常見情況之一,本案中「僱傭上的錯誤行為」可能有以下幾項:  

A. 解雇或終止雇用關係

B.違反口頭、書面或默示之契約

C.錯誤之不予雇用或升遷

D.錯誤剝奪工作機會

有一點必須澄清,此次事件中,勞方並非「獲賠」九百多萬,因為這是僱傭關係存在時勞方應得的薪資,故只能算是遲來的薪資,所以董監事責任保險並不會給予理賠。

此案勞方可以進一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主張因為資方之「不當僱傭行為」導致損害,此案中勞工因為「被自願離職」導致夫妻關係以離婚收場,若是「損害賠償之訴」庭外和解並事先經過保險公司同意,和解金額將會得到D&O 保險之理賠。 

黃志明指出臺灣的勞工也許贏得「僱用關係存之訴」就滿心歡喜期待復職,然而先進國家的勞工恐怕不會就此結束,因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是一個重要的談判籌碼,否則「復職」可能是另一場惡夢的開始!

在勞工意識日漸高漲的趨勢下,黃志明提醒企業應確實落實勞工權益的相關法令,並且妥善規劃董監事責任保險,畢竟絕大多數的勞工只希望得到滿意的金錢賠償,將此賠償金轉嫁給保險公司是最明智的做法!

 

新聞參考:蘋果新聞網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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