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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兩難

獨立董事的兩難

截至今年12月初全國有64名獨董面臨投保中心的團體訴訟或求償,求償總金額高達80.36億。

首先值得討論就是身為一個獨董倒底是獨立性優先還是專業性優先?

如果獨董比照監察人有單獨召開董事會的權限,並且由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那麼獨董的專長應該主要來自法律或會計相關。

然後在世界趨勢潮流下,例如CSR、ESG、 Sustainability、資安治理、數據治理等等重大議題,董事會的多元性及專業性更顕重要。崴亞執行董事黃志明指出未來獨立董事的專業性應該優先於獨立性之前。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觀點就是平均一位獨立董事被求償約1.25億,那麼試問「報酬與責任」有對等關係嗎?或符合比例原則嗎?

曾經有一份統計揭露70%的獨董報酬低於100萬,可見報酬並不算高,那麼獨董承擔的責任輕還是重呢?例如證交法第20-之1,財報不實之推定過失责任,公司法第23「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黃志明指出現行法令的規範使得獨董的角色越來越複雜,目前至少有四種角色,將來甚至有更多角色,分別是: 

一、董事會重要成員:

這個角色正是所謂「忠實義務」再加上「善意義務」,興利優先。  

二、審計委員會成員:

這個角色主要是「注意義務」,防弊優先,但依據證交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得召開臨時股東會,有可能暗助市場派或出現多個股東會亂象之虞。

三、被公開收購公司審議委員會成員:

英國、德國及美國皆有董事會應採取立場之規範,唯台灣未有特別明文規定,只針對個別董事責任予以規範。

四、企業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

企業併購法第5條,「董事會為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由此可知受託義務有三個層面,包括忠誠義務、注意義務及善意義務,再上角色多元複雜,報酬不高,黃志明提醒出任獨立董事之前真的要仔細評估風險,尤其不能遺漏該公司之董監事責任險額度及條款並做好個人董監事責任風險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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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版董監事責任保險

 

新聞參考:財經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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